保安六天制算加班吗 想了解一下对于一周实行6天工作制多出一天算加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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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安六天制算加班吗
1、一周实行6天工作制多出一天算加班,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也就是说多出一天不算正常工作时间,是加班。
2、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度,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是标准和基础,是其它特殊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因此标准工时制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也是各国劳动立法中的重要。
二、每周实行六天工作制,多出一天算加班吗
一周实行六天工作制是否是加班,需根据具体情形而定1、如果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尽管每周实行六天工作制,但也不是加班。
2、每日不超8小时,每周不超40小时并保证一日休息,不满足任何一项的,都需要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劳动法》第36条、第39条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第5条分别规定了企业可以实行的工时制度,包括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和其他工时制度。《劳动法》第38条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引用法规
[1]《劳动法》 第36条
[2]《劳动法》 第39条
[1]《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3条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5条
[1]《劳动法》 第38条
[1]《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三、想了解一下对于一周实行6天工作制多出一天算加班吗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不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只有一种即每日不超8小时,每周不超40小时并保证一日休息,不满足任何一项的,都需要支付相应的加班法。
引用法规
[1]《劳动法》 第三十八条
四、每周上六天班算加班吗
1、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每周工作6天,没有违反劳动基准法规定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第36条、第39条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第5条分别规定了企业可以实行的“工时制度”,包括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和其他工时制度。《劳动法》第38条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对此,原劳动部在关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第一条中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2、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是计算加班加点时间的法定基准。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第九条明确规定“实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
由此可见,除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外,确认用人单位是否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每日不超过8小时”作为计算延长工作时间的基准;用人单位是否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工作时间,应当以“每周不超过40小时”作为计算休息日加班时间的基准。而不仅仅看每周上几天班,应该以每天上班的时间与每周上班的天数相结合来看。
引用法规
[1]《劳动法》 第36条
[2]《劳动法》 第39条
[1]《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3条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5条
[1]《劳动法》 第38条
[1]《〈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 第一条
[1]《劳动法》 第36条
[1]《〈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 第九条
五、每周工作六天是否算加班
每周工作六天是否算加班要根据情况确定1、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不算加班;
2、平均每周工作时间超过四十四小时的,算加班。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引用法规
[1]《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2]《劳动法》 第三十八条
[3]《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1]《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2]《劳动法》 第三十八条
[3]《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