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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盗伐林木犯罪的主要

法律咨询网2023-07-04 01:22:28刑事辩护1709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盗伐林木犯罪的主要

一、有关盗伐林木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主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

11.

22 法释[

2000]36号)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条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引用法规
[1]《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2]《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四十五条
[3]《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二、刑法盗伐林木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重要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

11.

22 法释[

2000]36号)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条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引用法规
[1]《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2]《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四十五条
[3]《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三、最高法盗伐林木犯罪的相关解释规定重要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

11.

22 法释[

2000]36号)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条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引用法规
[1]《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2]《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四十五条
[3]《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四、有关盗伐林木犯罪的相关解释规定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

11.

22 法释[

2000]36号)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条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引用法规
[1]《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2]《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四十五条
[3]《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五、刑法盗伐林木犯罪的相关解释规定主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

11.

22 法释[

2000]36号)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条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引用法规
[1]《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2]《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四十五条
[3]《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六、最高法盗伐林木犯罪相关解释规定主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

11.

22 法释[

2000]36号)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条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引用法规
[1]《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2]《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四十五条
[3]《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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