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收购罪定罪标准收集信用卡信息,则构成信用卡收购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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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卡收购罪是如何定罪的,收买信用卡信息罪的定罪标准有哪些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的定罪证据包括哪些
证据包括(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收买信用卡信息的这种行为,实际上也严重侵犯了我国对于信用卡的管理制度,而且这样做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信用卡信息也属于公民个人隐私。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买信用卡信息的,要从重处罚。
三、收买信用卡信息罪的定罪量刑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四、收买信用卡信息罪既遂的定罪量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五、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重罪情节有哪些?
本罪的重罪情节为“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量巨大”的具体标准,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认为可以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对近似犯罪所规定的数额标准酌情认定(为定罪情节数量标准的3倍以上)。“其他严重情节”,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具体来说,我们认为可以认定为下列之一的情形1、曾因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受过刑事处罚后又犯该罪的;
2、与境外的犯罪分子勾结共同作案的;
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被犯罪分子用于伪造信用卡,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为定罪情节“较大损失”的数额标准3倍以上);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信用卡只有金融机构的人员才能依法的进行发放,而对于非法的提供信用卡行为完全扰乱我国的金融秩序,一般只要实施此行为就会承担刑事责任,在判决时就会按照提供信用卡的数量以及涉及到的金额来进行判决,不仅要被判有期徒刑而且还要承担相应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