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辩护 > 有关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到底应该要怎样判定 到底应该要如何准确认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有关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到底应该要怎样判定 到底应该要如何准确认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法律咨询网2023-07-03 19:17:13刑事辩护806
有关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到底应该要怎样判定 到底应该要如何准确认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一、有关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到底应该要怎样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区分合法行为与犯罪的界限。根据《渔业法实施细则》第19条的规定,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只要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即为合法,不构成本罪。

2.区分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的界限。不具备情节严重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如未按渔业法规定取得捕捞许可证而擅自进行捕捞,数量不大的;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但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偶尔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等方面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由渔业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情节是否严重,是区分两者的标准。
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两罪在主观故意的形态上是相同的,只是故意的不同。非法捕捞水产品故意的是明知非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仍故意为之;盗窃罪故意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为的秘密窃取的行为。因而说明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盗窃罪是性质不同的犯罪,区别是

1.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而盗窃罪为以秘密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因而在实践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水面或他人承包的渔塘中,毒死或炸死较大数量的鱼并将其偷走,未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3.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单位,盗窃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4.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除了珍贵水生动物以外的所有水产品资源,具有特定性,盗窃罪的对象则范围广泛,包括所有的公私财物。

引用法规
[1]《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19条

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到底应该要怎样定义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到底应该怎样定义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应该怎样定义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五、到底需要怎样准确判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区分合法行为与犯罪的界限。根据《渔业法实施细则》第19条的规定,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只要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即为合法,不构成本罪。

2.区分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的界限。不具备情节严重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如未按渔业法规定取得捕捞许可证而擅自进行捕捞,数量不大的;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但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偶尔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等方面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由渔业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情节是否严重,是区分两者的标准。
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两罪在主观故意的形态上是相同的,只是故意的不同。非法捕捞水产品故意的是明知非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仍故意为之;盗窃罪故意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为的秘密窃取的行为。因而说明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盗窃罪是性质不同的犯罪,区别是

1.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而盗窃罪为以秘密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因而在实践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水面或他人承包的渔塘中,毒死或炸死较大数量的鱼并将其偷走,未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3.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单位,盗窃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4.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除了珍贵水生动物以外的所有水产品资源,具有特定性,盗窃罪的对象则范围广泛,包括所有的公私财物。

引用法规
[1]《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19条

六、到底应该要如何准确认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区分合法行为与犯罪的界限。根据《渔业法实施细则》第19条的规定,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只要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即为合法,不构成本罪。

2.区分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的界限。不具备情节严重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如未按渔业法规定取得捕捞许可证而擅自进行捕捞,数量不大的;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但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偶尔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等方面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由渔业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情节是否严重,是区分两者的标准。
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两罪在主观故意的形态上是相同的,只是故意的不同。非法捕捞水产品故意的是明知非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仍故意为之;盗窃罪故意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为的秘密窃取的行为。因而说明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盗窃罪是性质不同的犯罪,区别是

1.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而盗窃罪为以秘密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因而在实践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水面或他人承包的渔塘中,毒死或炸死较大数量的鱼并将其偷走,未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3.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单位,盗窃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4.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除了珍贵水生动物以外的所有水产品资源,具有特定性,盗窃罪的对象则范围广泛,包括所有的公私财物。

引用法规
[1]《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19条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免费法律咨询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s://www.tinglv.net/article/54093.html

分享给朋友:

“有关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到底应该要怎样判定 到底应该要如何准确认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的相关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变造货币罪的定罪量刑幅度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变造货币罪的定罪量刑幅度有哪些

一、我国法律中变造货币罪定罪量刑幅度是怎样 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二、成立变造货币罪规定的定罪量刑幅度是怎样的 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犯罪的法定刑罚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犯罪的法定刑罚

一、成立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犯罪的法定刑罚是多少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 依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据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成立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法定刑罚是多少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 依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据刑...

最高院解释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列举重要

最高院解释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列举重要

一、最高院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解释规定有哪些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

盗掘古墓葬罪的量刑是怎样的 盗掘古墓罪的定罪量刑?

盗掘古墓葬罪的量刑是怎样的 盗掘古墓罪的定罪量刑?

一、盗掘古墓葬罪的量刑是怎样的 本罪的处罚标准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上述“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一般是指十九世纪中叶以前的城垣的残迹,埋没的古代建筑的废墟,古代的地上地下建筑如...

报复陷害成立犯罪的应该怎样追究法律责任

报复陷害成立犯罪的应该怎样追究法律责任

一、报复陷害成立犯罪的应该怎样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报复陷害行为成立犯罪的应该怎样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

安徽没收财产与罚金的差异是啥 安徽没收财产罚金的差别是什么

安徽没收财产与罚金的差异是啥 安徽没收财产罚金的差别是什么

一、安徽没收财产与罚金的差异是啥 1、适用对象罚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没收财产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及情节较为严重的其它刑事犯罪。2、上罚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这些金钱不一定是犯罪分子现实所有的;没收财产是剥夺犯罪分子现实所有的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既可以没收金钱也可以没收其它财物。3、在执行上罚金可以分期缴纳,如果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减免;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没收,不存在分期...

没有没收财产和没收财产的区别,罚金与没收财产的差别

没有没收财产和没收财产的区别,罚金与没收财产的差别

一、没收和没有没收财产的区别,罚金与没收财产的差别 罚金,与没收财产同属财产刑,但其罚金的数额由犯罪情节决定,犯罪分子缴纳罚金,可借债缴纳,数额较大的,还可分期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的罚金,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犯罪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随时可以追缴,如果被判罚金,在遭遇到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或者免缴。罚金与没收财产的区别体现在没收财产比罚金惩罚的更严重。没收财产、...

海南罚金罚款主要差别有啥 海南罚金罚款都有什么差别

海南罚金罚款主要差别有啥 海南罚金罚款都有什么差别

一、海南罚金罚款主要差别有啥 1、性质不同罚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以剥夺犯罪人或犯罪单位的金钱为,是人民法院剥夺犯罪人或犯罪单位财产权利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司法罚款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行政诉讼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目的是制裁妨害诉讼的行为,防止妨害诉讼行为的再次发生。行政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处罚方式,是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