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司法解释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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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司法解释是怎样规定的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
2、《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泄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怎样才能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所谓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指的是运用某些特定的方法,即窃取、收买或者刺探,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大家可能在日常生活中对国家秘密有所耳闻,我国的国家秘密是有级别划分的,分为绝密、机密以及秘密三种等级。值得注意的是,平常我们所说的情报以及相关的信息等国家秘密以外的资讯,并不属于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犯罪对象。以上就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构成的相关解答
三、该怎么样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三百九十八条
四、到底需要怎样准确界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
一、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构成该罪,不仅要有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而且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果不属于情节严重,即使具有泄露行为亦不可能以该罪论处,情节严重与否,则应从泄露国家秘密的密级程度、泄露的次数、时间、后果、目的、动机以及行为人泄露后的前后表现、态度等全方面地进行分析,综合地加以判断。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条规定,对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泄露国家秘密又造成损害后果的;
(二)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
(四)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等。
二、区分该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罪的界限
(一)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属于渎职罪的范畴;而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和利益,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范畴。
(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国家秘密;而后者的对象除了国家秘密以外,还包括除国家秘密以外的影响国家安全的情报。
(三)客观表现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密法规,将自己了解和掌握的国家秘密泄露给他人的行为,其行为的主要特征是泄露国家秘密;而后者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其法定行为方式是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
(四)构成犯罪情节轻重不同。前者要求泄露国家秘密的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而后者则在构成犯罪上没有情节的要求。
(五)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后者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
引用法规
[1]《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条
五、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司法解释是怎样规定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三百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