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林木罪的司法解释
一、关于盗伐林木罪的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11.
22 法释[
2000]36号)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条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引用法规
[1]《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2]《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四十五条
[3]《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二、关于盗伐林木犯罪的司法解释是怎样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11.
22 法释[
2000]36号)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条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引用法规
[1]《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2]《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四十五条
[3]《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三、盗伐林木罪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这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盗伐林木罪司法解释如上说明。
四、有关盗伐林木犯罪的司法解释是怎样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11.
22 法释[
2000]36号)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条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引用法规
[1]《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2]《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四十五条
[3]《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五、怎么规定盗伐林木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11.
22 法释[
2000]36号)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条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引用法规
[1]《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2]《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四十五条
[3]《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六、关于盗伐林木罪的司法解释规定具体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11.
22 法释[
2000]36号)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条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引用法规
[1]《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2]《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四十五条
[3]《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